针对您提出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送养怎么办”的问题,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一、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 不受子女数量限制;
-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 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 收养申请书;
- 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件;
- 收养人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收养人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 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三、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 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 (如适用)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四、办理程序
- 收养和送养双方共同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 登记机关进行初审;
- 初审合格后,出具收养评估通知书,并开展收养评估;
- 评估合格后,登记机关出具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五、特殊注意事项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综上所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准备相应的材料进行申请。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