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死亡一般不能主张有被扶养人生活费。下面我将从法律角度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主要是基于扶养人(即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或其他致害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导致其原本扶养的被扶养人(如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等)生活来源丧失或减少,从而需要侵权人或致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未成年人死亡的情况下,由于其本身并不承担扶养他人的义务,因此一般不存在其死亡后导致被扶养人生活费丧失或减少的问题。换句话说,未成年人通常是接受扶养的一方,而不是提供扶养的一方。
当然,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可能需要考虑。比如,如果未成年人已经参加工作并有稳定收入,且实际上在扶养某些特定的人(如年迈的父母、残疾的兄弟姐妹等),那么在其死亡后,这些被扶养人可能会面临生活来源的问题。但这种情况相对罕见,且需要具体的证据来支持。
综上所述,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死亡一般不能主张有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你对此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