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中的赌资认定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当场查获的赌资、网络赌博中的涉赌财务支付行为以及相关证据证实的与赌博有关的资金往来等。
一. 赌资的认定标准
当场查获的赌资:在犯罪现场查获的用于赌博行为的资金,包括正在使用的赌资和尚未下注的预备赌资,均可以直接认定为赌资。此外,代币、有价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以及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也均属于赌资范畴。
网络赌博中的赌资:对于在线网络赌博,投注金额、赢取金额及提现额度等在内的涉赌财务支付行为,皆有可能被列入赌资范畴。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来认定。
相关证据证实的赌资:如果案件中有明确的银行转账记录、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与赌博活动有关的资金往来,那么这些资金也将被视为赌资。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也可以认定为赌资。
二. 赌资的计算
在计算赌资总额时,不仅要考虑实际收缴到的钱款,同时还应将已经查明的筹码、财物等折算成相应的货币价值纳入其中。赌资的具体认定需依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三. 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开设赌场罪中的赌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应依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