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中的赃款,通常认定为用于赌博的资金、赌博赢取的资金以及赌博场所的违法所得等。具体分析如下:
一. 赃款的认定
- 赌博资金:包括参赌人员带入赌场的现金、筹码,以及通过银行账户、网络支付等方式转入的赌博资金,均应认定为赃款。
- 赌博赢取的资金:无论参赌人员是否实际取得,只要是通过赌博活动赢得的资金,均属于赃款。
- 赌博场所的违法所得:包括赌场通过抽头、收取场地费、服务费等方式获得的收入,以及赌场经营者、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均应认定为赃款。
二. 法律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在某开设赌场案中,警方现场查获的现金、筹码以及参赌人员通过网络支付转入的资金,均被认定为赃款并依法予以追缴。同时,赌场经营者通过抽头获得的收入,也被认定为赃款并予以没收。
我建议,在涉及开设赌场罪的案件中,对于赃款的认定应全面、准确,确保不遗漏任何违法所得。同时,对于赃款的处理也应依法进行,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