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审判适法不统一的疑难问题-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公司事务

关于商事审判适法不统一的疑难问题,确实是一个复杂且广泛的话题。以下是我根据一些常见的商事审判疑难问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给出的详细解答。

  1. 个人独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地位:

    • 个人独资企业虽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在未注销之前,其民事主体资格仍存续。因原有债务清偿发生纠纷的,债权人可以将个人独资企业列为被告,同时也可将投资人列为共同被告。
  2. 个人合伙或合伙企业的诉讼地位确定:

    • 对于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应将各合伙人列为共同诉讼人。
    • 对于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即合伙企业,可以将合伙企业作为诉讼主体,同时也可将合伙企业与全体合伙人列为共同诉讼人。
  3. 买卖合同价款纠纷中的被告确定:

    • 在原告凭买受方单位员工签收的送货单诉请支付价款的案件中,法院不宜以诉请不明为由驳回起诉。实体处理时,应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确定由其中一个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并驳回原告对另一个被告的诉讼请求。
  4. 保证保险纠纷中的被告列明:

    • 在保险人为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提供保证保险的情形下,贷款人起诉时不应将保险人列为第三人或者共同被告,而应基于借款合同关系起诉借款人。保险事故发生后,贷款人可基于保证保险关系起诉保险人,此时可以将借款人列为第三人。但如果贷款人与保险人约定贷款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则可以将保险人列为借款案件中的共同被告。
  5. 空头支票纠纷的处理:

    • 债务人在支付价款时签发了空头支票给债权人,债权人以票据纠纷起诉要求债务人承担票据责任的,法院应予准许。因为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后,该支票即产生法律效力。
  6. 反诉的认定:

    • 在原告就同一合同中的某一次或某几次交易的价款提起诉讼时,如果被告以该份合同的其他交易行为所涉质量问题等事由提出请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被告提出的请求属于反诉,因为这与原告提起的诉请基于同一合同关系。
  7. 抵销权的行使:

    • 被告依据《合同法》第99条规定主张抵销的,如双方当事人对被告用于抵销的债权没有异议,法院可以在案件中将债务相互抵销的事实予以确认,并作出判决。如原告对被告用于抵销的债权提出异议,需进一步审理才能确定的,应告知被告另行起诉。
  8. 诉讼中沉默的认定:

    • 在审判实务中,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以上是对商事审判中一些适法不统一疑难问题的详细解答。如果你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具体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