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不符,且与企业对外营业名称也不符的情况下,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包括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他们应共同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
- 工商登记在对外经营中具有公示效力,相对人在交易中对登记事项的合理信赖应受保护。因此,登记的经营者应当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责任。
实际经营者的责任:
- 实际经营者作为经营活动的直接受益人,应作为责任主体,与登记的经营者共同承担责任。这是因为实际经营者虽然未登记在营业执照上,但实际上控制并经营着企业,享受着经营带来的收益,因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共同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 在劳动关系中,当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不符,且与企业对外营业名称也不符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应共同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意味着,无论是登记的经营者还是实际经营者,都有义务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等,并共同承担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当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不符,且与企业对外营业名称也不符时,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包括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他们应共同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