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特定关系的范围-孙晓峰律师|法行宝
2025-03-13 知识产权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特定关系”主要包括合同关系、业务往来关系以及其他能够导致申请人明知他人商标存在的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一. 特定关系的范围

  1. 合同关系:这通常指的是双方通过签订书面或口头合同建立的关系,如合作协议、销售合同等。在这种关系下,一方可能会接触到另一方的商标,并有可能进行恶意抢注。

  2. 业务往来关系:即使没有明确的合同,但如果双方有实际的业务往来,如长期的供货关系、服务关系等,也构成特定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一方同样有可能接触到另一方的商标,并知晓其存在。

  3. 其他关系:除了合同和业务往来关系外,还有其他能够导致申请人明知他人商标存在的关系,如劳动关系、亲属关系等。这些关系虽然不像合同和业务往来关系那样直接,但也可能使一方接触到另一方的商标,并有机会进行恶意抢注。

  • 例如,某公司的前员工在离职后,利用其在公司工作期间了解到的公司未注册商标信息,进行恶意抢注,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制的“特定关系”下的恶意抢注。

二. 特定关系的判断标准

在判断是否存在特定关系时,关键在于申请人是否通过这种关系明知了他人商标的存在。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其确实不知道他人商标的存在,那么即使双方存在某种关系,也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制的特定关系。

我建议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仔细审查双方的关系证据,以及申请人是否通过这种关系明知了他人商标的存在。同时,也要注意结合《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