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在价格调整时,其计价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析及在不同情况下的应用:
一.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
二. 逾期交付标的物
- **按照原价格执行**。即,如果卖方逾期交付商品,并且在此期间商品价格上涨,买方仍然有权要求按照原价进行结算。
- **按照新价格执行**。即,如果卖方逾期交付商品,且在此期间商品价格下降,那么买方有权要求按照新的、更低的价格进行结算。
三.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
- **按照新价格执行**。即,如果买方逾期提取商品或逾期付款,并且在此期间商品价格上涨,那么卖方有权要求按照新的、更高的价格进行结算。
- **按照原价格执行**。即,如果买方逾期提取商品或逾期付款,且在此期间商品价格下降,卖方仍然有权要求按照原价进行结算。
生活实例:假设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购买政府定价商品的合同,约定在一个月后交付。然而,在交付前一周,政府上调了该商品的价格。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由于价格调整发生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因此应当按照交付时的价格(即上调后的价格)进行结算。
综上所述,对于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在价格调整时,其计价方式需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实际交付或提取时间以及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我建议在实际交易中,双方应明确约定交付期限和价格调整机制,以避免因价格波动而产生的纠纷。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