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投资多占收益构成受贿,出资不足部分和超额收益部分应同时认定为受贿数额。
一. 法律分析
- 受贿的本质:受贿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从而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在“少投资多占收益”的情形中,国家工作人员以较少的投资获取了远超正常比例的收益,这实质上是请托人以超额收益为对价,换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 出资不足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出资低于其应出资额的部分,相当于请托人代为支付了该部分出资。这部分出资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财物,因此构成受贿数额的一部分。
- 超额收益部分:国家工作人员获取的超过其正常投资比例的收益,是请托人为了感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而给予的额外回报。这部分收益同样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财物,因此也构成受贿数额的一部分。
二.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在“少投资多占收益”的情形中,国家工作人员既收受了出资不足部分的财物,又收受了超额收益部分的财物,均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三. 结论
综上所述,少投资多占收益构成受贿,且出资不足部分和超额收益部分应同时认定为受贿数额。这一结论既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持。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