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人数最高为2人。具体分析如下:
一. 赡养老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规定
-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 分摊人数的确定
-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当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赡养老人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在兄弟姐妹之间进行分摊,且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因此,分摊人数最高为2人,即两个非独生子女共同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
综上所述,赡养老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人数最高为2人,且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