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原文内容较多,以下是部分章节的原文内容: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工会领导班子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支持经审会和工会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各级工会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领导工会经审工作机制,各级工会党组织、领导班子应当定期听取经审会的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经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经审会。
…(其他条款略)
第三章 工会审计权限
第二十六条 经审会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经审会对取得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经审会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其他条款略)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五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工会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工会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经审会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工会党组织、领导班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工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工会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条款略)
由于《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原文内容较长,这里仅列举了部分章节的原文。如果您需要完整的原文内容,建议您直接查阅相关官方文件或联系工会组织获取。同时,如果您在工会审计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