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职业打假人投诉不予受理告知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判例-张惠全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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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王某不服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在京东平台的某旗舰店购买了2盒益生菌固体饮料,并支付了19.80元。收货后,他随即在12315平台向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举报,称该益生菌固体饮料的食品标签违法添加了属于中药材的红参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王某要求被申请人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提出要求商家赔偿,以及要求对其举报给予奖励。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后,未发现被举报公司生产经营使用的产品原料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因此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王某不服该决定,向合作区执委会申请了行政复议。

二、复议办理过程

合作区执委会的行政复议机构法律事务局在受理该复议申请后,进行了全面的审理,并查明了以下事实:

  1. 通过查询全国12315平台记录,显示王某自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92次,举报377次。
  2. 通过检索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发现涉及王某的有11宗生效判决,显示他在2019年至2022年期间,在全国各地有多起投诉举报行为。其行为模式基本是:先在电商平台购买食品领域的产品,然后以产品违规添加中药材为由,向销售公司索要高额赔偿,或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要求查处并给予举报奖励。对处理结果不服的,他会在多地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

三、复议决定及理由

基于上述查明的事实,行政复议人员认为:

  1. 王某的购买行为非出于正常消费:王某购买被投诉商品明显不是出于正常的消费需要,而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投诉、举报牟取利益,属于“职业打假”行为。
  2. 查处结果与王某无直接利害关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作出处罚,是对不特定公共利益的保护,并不会对王某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举报的查处结果与王某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因此,合作区执委会作出了驳回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

四、典型意义

本案的办理对于理解和处理职业打假人的投诉及行政复议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它表明,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职业打假的行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将依法进行限制和评价,以防止其滥用法律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同时,这也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正当性,确保了法律的公正和效率。

希望这个案例能够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启示。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