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50条规定的保密违规行为,我可以为您详细解读。
核心结论:新修订的保密法第50条规定的保密违规行为主要包括非法获取、持有、传递、使用、复制、记录、保存、销毁国家秘密,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等行为。
非法获取与持有国家秘密:
- 包括通过窃取、刺探、收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无合法依据而实际占有或控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例如,境外间谍机构以高额报酬收买我国科研机构工作人员手中的未公开科研项目资料,就属于此类违规行为。
非法传递国家秘密:
- 涉及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以及通过互联网、手机、即时通讯工具等不安全的网络环境非法传递国家秘密。例如,某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将标注有国家秘密级别的文件拍照后发布在社交媒体上,就构成了非法传递国家秘密的行为。
违规处理与使用国家秘密:
- 包括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或泄露国家秘密;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以及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例如,某单位工作人员在私人通信中泄露了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就属于此类违规行为。
破坏保密措施:
- 如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这些行为都会降低或丧失系统防护能力,构成严重违规。
违反保密义务:
- 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仍然保存委托人的涉密事项,使他人获得、知悉或猜测到国家秘密内容,也属于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依法将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各机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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