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保密法》第57条规定的保密违规行为有哪些-曲运超律师|法行宝
2025-09-03 公司事务

新修订的《保密法》第57条规定的保密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2.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3.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4. 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5.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6.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7. 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8. 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9. 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10. 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
  11.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12.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13. 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这些行为都是违反《保密法》的,根据情节轻重,将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还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因此,相关人员和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的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可以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