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正当持票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公司事务

正当持票人需要同时具备票据权利取得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以下是对正当持票人构成条件的详细分析:

一. 票据权利取得的实质要件

  1. 持票人应支付对价:根据《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 例如,甲通过购买商品向乙支付货款,并从乙处取得一张支票,甲支付了对价,符合实质要件。
  2. 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应合法:持票人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票据,如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 例如,丙通过偷盗方式获得一张支票,由于手段不合法,丙不能成为正当持票人。
  3. 持票人主观上应为善意: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应不知票据存在瑕疵或他人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 例如,丁在购买一张支票时,明知该支票已被挂失止付,仍然购买,由于主观上非善意,丁不能成为正当持票人。

二. 票据权利取得的形式要件

  1. 票据应记载事项齐全: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五条,汇票、本票和支票必须记载一定的事项,如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票据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票据无效。

    • 例如,一张支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该支票无效,持票人不能成为正当持票人。
  2. 票据应背书连续: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 例如,一张汇票经过多次背书转让,每次背书均连续,最后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票据权利。

综上所述,构成正当持票人需要同时满足票据权利取得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我的观点是,只有当持票人同时符合上述所有条件时,才能被认定为正当持票人,并享有票据权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