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负责人是否属于公司高管-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公司事务

分公司负责人不属于公司高管。具体分析如下:

一. 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地位

  1.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表明分公司是公司的附属机构,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
  2. 分公司负责人是代表分公司行使职权、主持分公司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人,但其并不直接等同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高管的定义

  1.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 这里的“经理”和“副经理”对应日常称谓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并不包括分公司负责人。

三. 分公司负责人与公司高管的关系

  1. 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将分公司负责人明确记载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分公司负责人显然不是该条所列明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
  2. 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分公司负责人虽不是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但属于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然而,这一观点是对《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任意扩大性解释,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公司法》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仅限于“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不包括分公司。

四. 相关案例支持

  • 在多个案例中,如(2015)杭拱商初字第1266号案件和(2017)闽0206民初9528号案件,法院均认为分公司负责人不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分公司负责人不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果确需对分公司负责人苛以勤勉和忠实义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将其明确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否则,对其提起的损害公司利益之诉可能因被告主体不适格而被法院直接驳回起诉。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