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 法条原文及解释

  1. 法条原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解释:该条款明确指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完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达成一致意见,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这是劳动合同解除中的“协商解除”情形。

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 被解除的劳动合同必须是有效合同:即劳动合同必须是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如果合同本身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则不能依据本条协商解除。
  2. 解除行为必须在合同生效且未全部履行之前:劳动合同一旦全部履行完毕,就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因此,协商解除必须在合同生效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3. 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请求: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4. 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必须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接受解除合同的条件。

三.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1. 无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通常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2. 双方可约定相关事项: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可以就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离职交接的办理、工资的结算等方面进行约定,以确保解除过程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第36条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了一种灵活、和平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在协商解除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平等协商,确保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