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到场后回避 评审费如何支付-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合同纠纷

评标专家到场后因回避原因未能参与评审的,评审费应按照一定标准支付,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但通常不低于100元,且不超过200元。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评标专家回避制度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这是评标专家回避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评标专家在参加评审工作时,如发现本人与评审项目的招标人或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 评标专家到场后回避的评审费支付标准

  1. 支付标准概述

    • 当评标专家到场后,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等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不能开展评审工作时,评审费应按照一定标准支付。
    • 具体支付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但通常不低于100元,且不超过200元。
  2. 具体支付标准示例

    • 北京市:根据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相关规定,评标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标专家自身原因(如因回避关系)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报酬。
    • 其他地区:虽然具体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也会遵循类似的支付原则,即因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未能参与评审的,应给予一定的误工补助。

三. 支付标准的合理性分析

  • 保障评标专家权益:支付一定的评审费是对评标专家到场后因回避原因未能参与评审的一种合理补偿,有助于保障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
  • 避免资源浪费:通过设定合理的支付标准,可以避免因评标专家到场后未能参与评审而导致的资源浪费。

四. 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 及时通知与沟通:当评标专家到场后因回避原因未能参与评审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评标专家,并就评审费的支付事宜进行沟通。
  • 保留相关证据:为确保评审费的合理支付,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保留相关证据,如评标专家的签到记录、回避声明等。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地区性规定,确保评标专家到场后因回避原因未能参与评审的评审费得到合理支付。同时,评标专家也应主动遵守回避制度,确保评审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