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在违约在先 后发生情势变更 可以援引吗-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合同纠纷

违约方在违约在先,后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下,通常不能援引情势变更原则来免责。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含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 违约在先与情势变更的关系

  1. 时间顺序:情势变更应当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且通常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违约行为已经发生,那么随后的情势变更不能作为违约方免责的理由。
  2. 因果关系:情势变更应当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显失公平的原因。如果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且违约与情势变更无关,那么情势变更不能作为违约方免责的借口。
  3. 诚信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方在违约后,不能利用随后的情势变更来逃避违约责任。

三. 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然而,这一原则并不适用于违约在先的情况。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四. 实例说明

  •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某日期前交付货物。然而,甲公司未能按期交付,构成了违约。随后,因市场原因,货物价格大幅下跌。此时,甲公司不能援引情势变更原则来免责,因为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且价格下跌与违约无关。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违约方应当积极承担违约责任,与对方协商解决方案,以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商业信誉。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