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温度计未给消费者提供说明书处罚的案例-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合同纠纷

销售温度计未给消费者提供说明书,药房被依法处罚。

一. 案情分析与法律依据

  1. 案情概述:

    • 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某药房进行了监督检查。
    • 执法人员发现该药房销售的玻璃体温计未附有说明书。
    • 药房店员承认在销售时未向顾客提供说明书,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2. 法律依据:

    • 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条以及第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在销售时必须附有说明书和标签。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3. 查办结果: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药房进行了立案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了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包括《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以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 典型意义与启示

  • 维护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处彰显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维护医疗器械市场秩序方面的坚定决心,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 提醒经营者合规:本案提醒广大医疗器械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所经营的医疗器械的标签和说明书符合规定,这是对消费者的负责,也是对经营者自身的保护。
  • 执法严谨性:本案展示了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的严谨和细致,确保了整个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我建议:医疗器械经营者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在销售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合规的医疗器械产品。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医疗器械时也应注意检查产品是否附有说明书和标签,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