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要有实害结果吗-张嘉良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刑事辩护

危险驾驶罪并不要求有实际的犯罪结果。在我国刑法中,危险驾驶罪被划归为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的范畴,同时也是一种典型的行为犯罪和危险犯罪。其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即行为人应当具备希望或者放任损害公共安全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而在客观层面上,只要涉及到危险驾驶的行为实施,如追逐竞赛式驾驶、过度饮酒后驾驶、车载人员严重超编、车辆行驶速度严重超过法定标准,以及违反相关法规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等,这些行为都可能对公共安全产生潜在的威胁,就必然触及刑法的红线。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从上述法律条文中可以清晰看出,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并不包括实际的危害结果。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四种危险驾驶行为中的任何一种,无论是否造成了实际的交通事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只要其行为本身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即可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例如,某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即便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也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但只要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了醉酒标准,且存在放任或希望损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心理状态,就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的成立并不以实际危害后果为要件,而是基于行为本身是否危险以及行为人对公共安全的态度来判定。这一法律规定旨在提前预防和控制潜在的危险驾驶行为,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你对此类问题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