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放走人后收钱,如果符合特定条件,是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的。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在司法机关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监管等工作的人员。
在“先放走人后收钱”这一行为中,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明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明知其无罪而故意使其受到追诉,并且在此过程中收受了钱财,那么就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这里的“先放走人”是徇私枉法行为的一种表现,“后收钱”则是徇私动机的一种体现。
具体来说,构成徇私枉法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如果“先放走人后收钱”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那么就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需要强调的是,徇私枉法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也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秩序。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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