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有人身伤害保险但不向保险人主张,要求侵权人赔偿,并不直接等同于放弃向保险人主张权利。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解释:
法律权利独立性:受害人拥有的人身伤害保险赔偿请求权与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个独立的法律权利。受害人选择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并不自动意味着其放弃了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的权利。
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并行性:在多数法律体系中,保险赔偿和侵权赔偿是可以并行的。即,受害人可以先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然后再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申请理赔;或者先向保险人申请理赔,再就不足部分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这两种方式并不互相排斥。
受害人的选择权:受害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选择先向哪一方主张权利。例如,如果受害人认为侵权人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可能会优先选择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如果侵权人赔偿能力不足,受害人则可能会转向保险人寻求赔偿。
保险合同的约定:当然,受害人是否能够向保险人主张权利,还需要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条款来确定。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不得向保险人主张权利,那么受害人就需要遵守这一约定。
综上所述,受害人有人身伤害保险但不向保险人主张,要求侵权人赔偿,并不直接等同于放弃向保险人主张权利。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来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