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工程建设法律问题-魏正才律师|法行宝
2025-03-12 合同纠纷

跨国工程建设法律问题主要涉及管辖及法律适用两个方面。以下是对这两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一. 跨国工程建设案件的管辖

  1. 工程地点在境内的管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于工程地点在境内的跨国建设工程项目,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即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工程地点在境外的管辖:

    • 当事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约定由外国法院或我国法院管辖。
    • 若双方当事人未依法约定选择由外国法院管辖,且不存在我国法院不便行使管辖权情形,我国法院仍可依法受理,这是基于司法主权原则。
  3. 涉外归口办理案件范围: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涉外建设工程案件已被明确纳入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范围。

二. 跨国工程建设案件的法律适用

  1. 施工地点在境内的法律适用:

    •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若未选择,则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或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 在此情况下,工程地点应视为与该合同有密切联系,因此应适用我国法律。同时,建设工程涉及的我国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也应视为强制性规定予以适用。
  2. 施工地点在境外的法律适用:

    • 首先尊重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若当事人未约定准据法,我国法院可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根据案涉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系我国公民或法人、住所地及合同缔结地等因素,适用我国法律。
    • 值得注意的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合同纠纷。

我建议:在签订跨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事人应尽可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与适用法律,以减少后续可能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及域外法查明问题所引起的争议。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