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需要编制剥离方案。具体分析如下:
一. 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需剥离耕作层土壤
- 根据娄底市出台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建设项目以及设施农用地、坑塘、水库、沟渠等占用耕地的,必须剥离耕作层土壤。这表明,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时,剥离耕作层土壤是一项法定要求。
二. 剥离方案是剥离工作的组成部分
- 《办法》进一步要求,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编制补充耕地方案时应同时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这意味着剥离方案是剥离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必须与补充耕地方案同时编制。
三. 剥离方案的编制责任
- 对于设施农用地等占用耕地的情况,《办法》明确了剥离方案的编制责任。其中,城市批次建设用地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剥离利用实施方案;单独选址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这表明,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时,剥离方案的编制责任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承担。
综上所述,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时,必须按照《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这是确保耕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重要措施。我建议相关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时,务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编制并实施剥离方案。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