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目前并未废止。具体规定如下:
一. 病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二. 特殊情况的工资调整
对于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并且仍然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三. 最低工资保障
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四. 其他福利待遇
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五. 享受待遇的条件和程序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上述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综上所述,该规定依然有效,并未废止。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