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是否废止-王静律师|法行宝
2025-03-12 劳动纠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目前并未废止。具体规定如下:

一. 病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1. 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 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 特殊情况的工资调整

对于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并且仍然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三. 最低工资保障

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四. 其他福利待遇

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五. 享受待遇的条件和程序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上述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综上所述,该规定依然有效,并未废止。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