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首违不罚的条款-李世杰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侵权纠纷

关于食品生产企业首违不罚的条款,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相关文件。以下是具体的解释和条款内容:

一、首违不罚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是首违不罚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

二、食品生产企业首违不罚的具体条款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明确列举了食品生产企业可能涉及的首违不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散装熟食销售除外):需满足初次违法、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条件。

  2.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需满足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改正、实际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条件。

  3.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需满足初次违法、符合相关规定、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等条件。

  4.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需满足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等条件。

  5.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不包括餐饮环节):需满足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等条件。

  6. 其他情形: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过程控制不符合规定、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等,也都有相应的首违不罚条件。

三、注意事项

  1. 初次违法的认定:同一生产经营主体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视为初次违法。

  2. 不适用情形:生产经营主体存在情节严重情形的,或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为其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适用首违不罚清单。

  3. 法律义务:依据首违不罚清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综上所述,食品生产企业在面临可能的行政处罚时,如果符合首违不罚的条件,可以依法申请不予行政处罚。但需要注意的是,首违不罚并非绝对的免责,而是有条件的豁免,企业仍需加强自我管理,确保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