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门店开不下去了房租是法人给还是签合同的人给”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关键点:法人、签合同的人(即合同当事人)以及房租支付责任。
结论前置:房租的支付责任主要取决于租赁合同的签订方,即合同上约定的承租人是谁,谁就应当承担房租支付责任。如果合同是由法人作为承租人签订的,那么法人应当支付房租;如果合同是由个人作为承租人签订的,那么个人应当支付房租。
接下来,我们详细分析:
法人作为承租人:
- 如果租赁合同是以公司的名义(即法人)签订的,那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法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房租支付责任。即使门店开不下去了,法人依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租,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个人作为承租人:
- 如果租赁合同是由个人(如门店的负责人、经营者等)作为承租人签订的,那么个人就应当承担房租支付责任。门店的经营状况并不影响个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和责任。因此,即使门店关闭,个人仍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租。
特殊情况:
- 如果存在法人代表或者授权代表以个人名义签订租赁合同,但实际用于公司经营的情况,这可能会涉及到法人与个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以及对外责任承担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内容、公司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综合判断房租支付责任的归属。
综上所述,房租的支付责任主要取决于租赁合同的签订方。因此,在门店开不下去的情况下,应当首先查看租赁合同的签订方是谁,然后确定由谁来承担房租支付责任。如果你对此有任何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