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行政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仅有单位盖章而无经办人签字,是不能被采信的。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这意味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由单位出具的证明,必须同时满足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这三个条件,才符合单位证明材料的形式要件规定。如果仅加盖了单位印章,而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那么这样的证明材料是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不予采信。
因此,在民事案件中,如果行政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只有单位盖章而没有经办人签字,那么这份情况说明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被法院采信的。如果你面临这样的情况,建议及时向我咨询,我们可以一起探讨如何补充证据,以确保你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