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关于不宜管辖或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况,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是对民诉法中不宜管辖或约定管辖无效情形的详细梳理:
协议管辖未采取书面形式: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协议管辖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
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确:
- 如“发生合同纠纷由供方所在地处理”的约定,未明确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还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导致约定无效。
协议管辖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合同双方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五个法院中选择某一个法院,约定上述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无效。
合同中约定既诉讼又仲裁:
- 如“若产生合同纠纷可向供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有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约定,同时约定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无效。
协议管辖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 合同双方只能对第一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不得对第二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和专属管辖纠纷案件进行协议。违反此规定的协议管辖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达成的管辖协议:
- 因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此类管辖协议无效。
诉讼前仅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书面意思表示:
- 如“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法院管辖”,而合同的另一方未作书面表示同意的,该管辖协议无效。但口头同意且在诉讼后仍然承认,或在法院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管辖异议的除外。
非经济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
- 双方当事人只能就经济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的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协议、不平等主体间的行政、劳动法律关系的合同,不能适用协议管辖之规定。
其他被人民法院确认为协议管辖无效的情形:
- 如协议管辖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也可能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
综上所述,民诉法中的不宜管辖或约定管辖无效情形主要包括未采取书面形式、约定不明确、约定多个法院管辖、同时约定诉讼和仲裁、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以欺诈胁迫手段达成、仅为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非经济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以及其他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情形。在签订协议管辖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管辖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