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档案管理需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以下是对该规定中关键条款的详细解读:
病历定义与管理要求:
-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条)。
-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三条)。
病历保管责任:
-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四条)。
病历管理原则:
-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五条)。
病历查阅与复印:
-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六条)。
-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等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并需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病历封存与保存:
-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相关病历资料(《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我建议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确保病历档案的客观、真实、完整,以维护患者权益和医疗秩序。同时,患者也应了解自己的病历管理权益,如有需要,可依法申请查阅、复印或复制自己的病历资料。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