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涉及多个法律规定和流程,其中核心的规定是《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该规定由劳动部和国家档案局于1992年6月9日联合发布。以下是对该规定及其他相关内容的详细解读:
一、档案的定义与重要性
- 定义: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关于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
- 重要性:这些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同时也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对于企业和职工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 管理机构:企业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对于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 职责: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职工档案、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以及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等。
三、档案的内容与分类
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非常详细,包括但不限于:
- 履历材料
- 自传材料
-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 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如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等)
- 政审材料
-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 奖励材料
- 处分材料
- 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四、档案的收集、保管与销毁
- 收集:职工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 保管:档案材料应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同时,应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安全保护工作。
- 销毁: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五、档案的提供利用与转递
- 提供利用: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如凭介绍信查阅、不借出查阅、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等。
- 转递: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转递档案应遵守机密性、完整性等原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六、其他相关规定
- 对于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 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综上所述,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涉及到职工的个人权益和企业的管理效率。因此,各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真实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