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情况下,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确实不受影响。
详细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特别是变更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这意味着,即使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发生了变化,如果保证人没有书面同意这一变更,那么原定的保证期间仍然有效。
实例说明:
假设甲向乙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丙作为保证人提供了担保。借款到期后,甲和乙协商将借款期限延长1年,但未经丙的书面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丙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仍然按照原来的借款期限(即1年)来计算。如果乙在延长后的借款期限内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而超过了原定的保证期间,丙将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建议:
综上所述,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务履行期限时,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确实不受影响。这是法律为保护保证人权益而作出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