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双方均无提出退房退租,则原合同顺延上一个租期”,这句话的意思是,在租赁合同原定的租期到期后,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都没有提出终止合同、退房退租的要求,那么原租赁合同将继续有效,并且租赁期限会按照上一个租期的长度进行顺延。
分析说明:
合同顺延的约定:这种约定实际上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作出的一种预设安排。它体现了双方的意思自治,即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约定合同到期后的处理方式。
法律性质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后,如果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且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那么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然而,在本案中,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如双方均无提出退房退租,则原合同顺延上一个租期”,这一约定实际上改变了法定不定期租赁的后果,使得租赁期限得以明确顺延。
约定与法定的关系:在此情况下,双方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是对法定不定期租赁的一种合法变更。因此,该约定是有效的,应当得到尊重和执行。
结论补充说明:
综上所述,“如双方均无提出退房退租,则原合同顺延上一个租期”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它改变了法定不定期租赁的后果,使得租赁期限得以明确顺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严格遵守这一约定,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