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二审放弃工程鉴定,再审自己做鉴定,法院一般不会认可。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再审中自行鉴定的认可问题
鉴定时机的重要性:在诉讼过程中,工程鉴定通常需要在特定的诉讼阶段,如一审或二审中,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一审和二审是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的阶段,也是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关键时期。如果当事人在这些阶段放弃了工程鉴定,意味着其已经放弃了通过鉴定来查明案件事实的机会。
再审的审查范围: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的程序,其审查范围通常限于原审中提出的证据和事实。再审并不是一个新的诉讼阶段,也不是对原审的全面重新审理。因此,当事人在再审中自行进行的工程鉴定,很可能因为不符合法定程序或超出再审审查范围而不被法院认可。
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即使当事人在再审中提出了自行鉴定的申请,法院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以及鉴定的必要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如果法院认为自行鉴定不符合法定程序或没有必要,可以不予认可。
二. 法律依据
三. 我的观点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一审二审放弃工程鉴定,再审自己做鉴定,法院一般不会认可。因此,我建议当事人在一审和二审中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及时提出工程鉴定的申请,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如果确实需要在再审中提出新的证据或鉴定意见,应当提前与法院沟通并了解相关程序和要求,以确保自己的诉讼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