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已届满或结算条件已成就的 未结算工程款是否属于到期债权-陈美玲律师|法行宝
2025-07-14 合同纠纷

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已届满或结算条件已成就的未结算工程款,确实属于到期债权。下面我从法律角度为您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1. 法律定义与性质:

    • 到期债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且该债务已届清偿期的权利。
    •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当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已届满或结算条件已成就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此时工程款即转化为到期债权。
  2.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当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或者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3. 实际案例与应用:

    • 在实践中,当建设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如果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已届满或结算条件已成就,但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要求发包人履行支付义务。
    • 此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判决或裁决发包人支付到期工程款,从而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已届满或结算条件已成就的未结算工程款,确实属于到期债权。如果发包人未按时支付,承包人有权依法追讨。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