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书可以列第三人,但具体能否执行第三人需视情况而定。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那么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的“代位申请执行”制度。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可以将第三人列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旦成立,人民法院就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因此,在执行申请书中列第三人时,需要谨慎考虑并确保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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