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可以列行政复议第三人吗-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5-07-09 行政纠纷

复议申请人不可以列行政复议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定义:

    • 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是指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参与条件:

    • 必须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 参与的时间阶段是在行政复议受理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束前。
    • 需要经过行政复议机构的准予并通知,才能进入行政复议程序。
  3. 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参与方式:

    • 可以主动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主动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
  4. 复议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区别:

    • 复议申请人是复议程序的发动者,是提出复议请求的一方。
    • 第三人则是复议程序启动后,因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而被申请或追加参与复议程序的。

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不能列行政复议第三人,因为申请人与第三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的角色和定位是不同的。如果复议申请人认为有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建议其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或者由行政复议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