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中所有以受贿论的情形,我可以为你详细列举并解释如下:
直接受贿:
-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经济往来中的受贿:
- 同样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以受贿论处。
斡旋受贿:
- 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同样以受贿论处。
共同受贿: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也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以受贿论处。
这些情形均构成了刑法中的受贿罪或者按受贿罪论处。在每种情形中,都涉及到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是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也是法律严厉打击的重点。
如果你对受贿罪的具体法律规定或者相关案例有兴趣,或者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尽我所能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