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受贿罪的界定-徐立新律师|法行宝
2026-03-17 刑事辩护

受贿罪是严重的职务犯罪,其核心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破坏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下是对受贿罪界定的详细解析:

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

    •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例如,政府部门的公务员、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等,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2. 客观方面:

    •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主动索取财物,即索贿;二是被动接受财物,但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此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以受贿论处。
  3. 主观方面:

    • 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4. 客体要件:

    • 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形象,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受贿罪的具体情形

  1. 索贿:

    • 国家工作人员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无论是否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均构成受贿罪。索贿的既遂标准是索贿人接受了他人的财物,建立了自己的占有。例如,某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某企业主索要财物,即使尚未为该企业主谋取利益,也已构成受贿罪。
  2. 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

    •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承诺、实施或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例如,某官员收受他人财物后,为该人在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便利,即使该项目最终未成功实施,该官员也已构成受贿罪。
  3. 经济往来受贿:

    • 在经济往来中,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例如,某国企采购人员在与供应商的经济往来中,收受供应商给予的回扣,归个人所有,即构成受贿罪。
  4. 斡旋受贿: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斡旋受贿。例如,某官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影响力,通过其他官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财物,即构成斡旋受贿。

三、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严重程度判定,同时考虑其他非数额情节。具体来说:

  • 数额较大:受贿数额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但有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受贿数额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或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且存在相应严重情形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数额特别巨大:受贿数额300万元以上,或数额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且有对应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在判断受贿罪时,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确保每个要素都得到准确认定。例如,要区分受贿与正常的人情往来,避免将正常的礼尚往来误认为受贿。
  • 对于经济往来中的受贿行为,要特别注意区分合法回扣与非法回扣。合法回扣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促销手段,而非法回扣则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贿赂行为。
  • 在斡旋受贿中,要关注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了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是否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这是区分斡旋受贿与正常职务行为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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