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方会丢失优先受偿权吗-叶海鹏律师|法行宝
2025-07-13 合同纠纷

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方会丢失优先受偿权。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解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该条款规定了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但此处的“承包人”指的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

    • 第三十五条:明确了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 第四十三条:虽然赋予了实际施工人有条件的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以及发包人的诉权,但并未明确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3. 最高法院民一庭公众号明确:2021年第21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的分析

  1. 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实际施工人通常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包合同中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等。这些主体虽然实际上完成了工程建设,但并未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 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因此,实际施工人并不直接享有这一权利。

  3. 代位权诉讼的例外:如果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因代位权行使范围为债权及其从权利,所以此情形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作为从权利应在代位权范围内。但这并不改变实际施工人在一般情况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事实。

三、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方时,并不会因其起诉行为而直接获得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如果实际施工人希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如向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或者在符合条件下提起代位权诉讼。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