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最高院司机投保的交通出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能否抵扣司机对受伤乘客所应承担的赔偿”这一问题,我为您做出以下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保险公司给予乘客的意外伤害险保险理赔款,是基于保险公司和乘客之间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当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受伤,且该伤害符合保险合同的赔偿条件时,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向乘客支付理赔款。这是保险公司对乘客因受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一种合同行为。
其次,司机对受伤乘客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基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产生的。这种赔偿责任是法律规定的,当司机因交通事故导致乘客受伤时,司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与乘客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公司支付的意外伤害险理赔款并不能抵扣司机对受伤乘客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这两者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一个是合同关系,另一个是侵权责任关系。法律并没有规定保险理赔款可以抵减侵权责任方的赔偿款。
综上所述,最高院司机投保的交通出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能抵扣司机对受伤乘客所应承担的赔偿。如果乘客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并获得了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他仍然有权向司机(侵权责任方)要求相应的赔偿。司机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