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约定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为唯一的仲裁地。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既可以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一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一方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确立了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优先的原则。
因此,在劳动争议中,双方不能自行约定仲裁地点,而应根据法律规定选择适当的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请。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