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已开过庭还未出判决书,是可以进行调解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调解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这表明,在劳动仲裁开庭后,裁决书作出之前,存在一个法定的调解环节。调解的目的在于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劳动争议,避免直接进入裁决程序,从而节省司法资源和时间,并可能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二. 调解的实施要点
- 自愿原则:调解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的。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调解申请,也都有权拒绝调解或者在调解过程中撤回。
- 调解书的制作:如果调解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需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并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后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三. 调解与裁决的关系
- 调解不成: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这保证了在调解未能成功解决争议的情况下,能够通过法律裁决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裁决的效力:裁决是劳动仲裁程序的最终环节,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而调解则提供了一种更为灵活和协商的解决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双方的对立情绪,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 例如,某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仲裁庭在开庭后、裁决书作出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仲裁庭制作了调解书并由双方签收。这样,双方就避免了进入裁决程序,节省了时间和司法资源,同时也维护了良好的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已开过庭还未出判决书时,是可以进行调解的。我建议当事人双方充分利用这一机会,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以实现双赢的结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