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判决书送达后是否加计罚款”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具体的案件情况。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在法定期限内(通常是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行政机关有权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加处罚款,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进行加处,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原罚款的数额。
然而,如果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选择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在行政诉讼期间,加处罚款的数额是不予计算的。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所明确规定的。也就是说,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之日起,到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并送达之日止,这段时间内的加处罚款是不会被计入的。
具体到你的情况,如果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提起了行政诉讼,并且在诉讼期间没有缴纳罚款,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期间是不会计算加处罚款的。但是,一旦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并送达给你,而你在判决生效后仍未及时缴纳罚款,那么行政机关就有权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对你进行加处罚款。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判决书送达后是否会加计罚款,取决于你是否在判决生效后及时缴纳了罚款。如果你及时缴纳了罚款,那么就不会产生加处罚款的问题;如果你未及时缴纳罚款,那么行政机关就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对你进行加处罚款。因此,建议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