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还,由另一方还属于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分析如下:
一. 担保方式的分类
一般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 担保方式的判定
三. 实例说明
我的观点:在确定担保方式时,应首先查看双方在保证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默认为一般保证。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