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工资主要依据的并非《民法典》,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具体来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义务,以及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要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这一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工资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这一条款为劳动者提供了在工资被拖欠时的法律救济途径。
因此,讨要工资主要应依据上述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不是《民法典》。如果遇到工资被拖欠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首先尝试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