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只提供车位不提供保管责任是否违法-孙晓峰律师|法行宝
2025-03-08 房产纠纷

停车场只提供车位不提供保管责任,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违法。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 保管合同关系的形成

  • 消费者将车辆停放到收费停车场,双方就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这意味着停车场经营者有责任在保管期间确保车辆的安全。

二. 停车场经营者的责任

  • 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这包括采取必要的提示及安保手段,如安装摄像头、定时巡逻等,以及在存在第三人侵权或其他外界侵害时,及时提供必要帮助,防止损失扩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同样适用于停车场经营者。

三. “只提供车位,不负责看车”声明的无效性

  • 停车场不能通过“只提供车位,不负责看车”类似的声明排除自身应负的责任。因为这样的声明违反了保管合同关系的基本原则,即停车场经营者有义务确保停放车辆的安全。

四. 实际案例的佐证

  • 以小李的案例为例,车辆是在停车场停放期间受损,且由于监控故障导致无法向实际肇事者追偿。法院最终判决停车场管理方向小李赔偿车辆修理费等费用,这正是因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所述,停车场只提供车位不提供保管责任,若在实际操作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车辆受损或丢失,则是违法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不能通过简单的声明来排除自己的义务。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