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提出的性别歧视是哪些-张煜律师|法行宝
2025-03-07 婚姻家庭

《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提出的性别歧视主要包括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施的下列行为:

  1. 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 例如,某公司在招聘营销员时,明确规定男性优先,这就构成了性别歧视,因为该岗位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
  2. 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 这种行为侵犯了女性的隐私权,且可能基于婚育情况对女性求职者进行不公平的对待。
  3. 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 妊娠测试与岗位工作性质无直接关联,将其作为入职体检项目是对女性求职者的不合理要求。
  4. 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 例如,某单位在招聘时规定,只录用未婚或未育的女性,这就构成了性别歧视,因为结婚和生育是女性的基本权利,不应成为就业的限制条件。
  5. 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 这包括任何基于性别而对女性求职者进行的不公平对待,如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设置不合理的岗位要求等。

综上所述,《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列举了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旨在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利,消除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现象。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