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提出的性别歧视主要包括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施的下列行为:
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 例如,某公司在招聘营销员时,明确规定男性优先,这就构成了性别歧视,因为该岗位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
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 这种行为侵犯了女性的隐私权,且可能基于婚育情况对女性求职者进行不公平的对待。
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 妊娠测试与岗位工作性质无直接关联,将其作为入职体检项目是对女性求职者的不合理要求。
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 例如,某单位在招聘时规定,只录用未婚或未育的女性,这就构成了性别歧视,因为结婚和生育是女性的基本权利,不应成为就业的限制条件。
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 这包括任何基于性别而对女性求职者进行的不公平对待,如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设置不合理的岗位要求等。
综上所述,《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列举了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旨在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利,消除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现象。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