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在劳动合同法第几条-张新峰律师|法行宝
2025-07-11 劳动纠纷

代通知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有相关规定。具体来说,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选择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代通知金”。

以下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上述三种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而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代通知金的计算基数通常为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但如果劳动者上月工资标准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那么代通知金将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你更好地理解代通知金的相关规定。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